《2023年公司(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现已生效,给予香港公司更大的弹性。
明确容许公司举行全虚拟成员大会或混合式成员大会,不再要求参会成员到指定实体场地出席大会。
而香港公司则应考虑《公司章程》是否需要更新,那新条例中哪些是需要香港公司注意的地方呢?
《修订条例》更新要点
1
引入虚拟会议技术的新定义。“虚拟会议技术”是指容许任何人在没有在场出席会议的情况下,仍可在该会议上聆听、发言及表决的技术;
2
订明举行股东大会的模式;
3
公告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公司必须确保股东大会通知已清晰说明会议的实体场地或用于举行会议的虚拟会议科技,或两者同时说明;
4
使用会议公告中指定的虚拟会议科技出席股东大会者应被视为已出席;
5
当公司的股东大会在2个或以上的实体场地举行时,无论是否还使用虚拟会议科技举行会议,公司都必须使用允许不在同一实体地点的公司成员可在会议上聆听、发言和表决的技术。
而上市公司则必须检查当前《公司章程》,考虑是否有需要参照《修订条例》进行修改。
其次,向公司董事和高层汇报章程变更,并提前规划即将召开的股东大会。如有需要应及时寻求外部专业顾问的支援和建议。
三个常见问题
1
即使某公司现时的章程细则提述成员大会的一个或多个举行地点,除非公司的章程细则明文阻止使用虚拟会议科技举行成员大会,或规定成员大会仅可在实体场地举行,否则该公司可以使用虚拟会议科技举行成员大会而无须修改其章程细则。
2
《修订条例》并没有废除在实体场地举行成员大会的方式(即实体成员大会)。
公司应选择最适当的成员大会举行方式,除须根据法例及公司本身的章程细则的规定召开有效的会议之外,亦须考虑实体会议是否仍是最适当的方式,抑或是举行全虚拟或混合式成员大会,更能促进与成员的沟通和尽量提高成员的参与程度。
3
不论是以实体、虚拟或混合方式举行成员大会,均没有一个可完全符合所有公司需要的方式。
归根究底,公司在决定举行成员大会的方式时,应旨在促进与成员的沟通、鼓励他们参与成员大会,并且在已考虑成员的最大利益的情况下,选择以最合适的方式举行成员大会。公司不应利用举行成员大会的方式作为手段,来管理出席情况或限制成员参与成员大会和提问。
更新公司的章程细则,使之与《公司条例》的最新规定一致,利于公司更为灵活地开展事务,使用现代化的方式去运作,更利于提升商业伙伴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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